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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18 16:23:06

鄂政发[200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在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的是龙头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辐射面不广。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九大优势农产品和九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粮食、棉花、畜禽、油料、蔬菜、水产、林业、水果、茶叶、烟草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在全省培育30个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个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个年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打造20个以上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品牌,力争3-5个龙头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名。

二、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06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通过粮油精深加工企业贴息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新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林产品加工;设立扶持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通过省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到生产单位。省发改委安排2350万元,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投资配套。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支农资金,对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步扩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参股经营,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扩大信贷支持

逐步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平台作用,用好300亿元的政策性信用贷款,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

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给予税收优惠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推进招商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省。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省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金进入产业化经营,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促其发展。

六、创建知名品牌

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湖北名牌农产品创建计划。

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每年在省级龙头企业中,重点扶持5-10家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

帮助和指导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进行品牌开发。支持、帮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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