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一体化是新农业法的重要理念。
这一理念首先体现在对农业的概念和作用的界定上。这些界定突破了将农业局限于生产环节的限制,改变了对农业的传统地位的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农业法将农业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是符合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农业的作用也不局限提供食物和原料,还包括维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农民就业、传承文化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次,农业一体化的理念体现在经营制度上。新农业法强调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意味着农民不再仅仅是农业生产主体,也是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不仅可以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得到利益,也可以直接从农产品的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获得利益,因而这样的理念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农业一体化的理念体现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就是一体化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总之,一体化是新农业法的重要理念,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农业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一理念,以实现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共同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