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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26 09:10:32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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