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 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办法》(洪办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种植业技术服务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由甲、乙方委托丙方承担农村种植业技术服务工作,有关协议如下: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洪湖市农业局
丙方: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一、种植业公益性服务的内容
1、负责制订乡镇年度种植业技术推广规划及“一建三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开展种植业各种作物新品种、物化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试验,每年不少于三项;
3、组织实施种植业各种作物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范、推广,每年不少于五项;
4、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其防控技术指导,预测预报准确率达到85%(长期)、和95%(短期),防虫治病情报到户率达90%。开展对农业检疫性有关生物的监测及协助组织捕灭,协助引导建立病虫专业机防队。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配方施肥通知单入户率达到98%(按测土面积涵盖农户计算),专用配方肥运用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
6、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主要农作物苗情、生育期及产量调查,根据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制定管理措施,加强灾情监测,及时制定主要农作物抗灾措施。
7、负责对农民进行实用种植业技术、“一建三改”技术培训,扶持培植农业科技示范户,每名技术人员必须联系50户,每年技术培训不少于5次;
8、承担农业公共信息工作,开展农业市场信息调查及农民收入情况监测,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农业市场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开通农技服务热线。
9、开展农村能源服务技术指导,协助建立沼气服务网点,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10、协助做好人工降雨指导工作。
11、完成市下达的物化类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项目。
二、公益性服务经费和拨付方式
1、公益性服务经费分三部分下拨,一是服务人员劳务报酬 元,二是服务人员养老保险费 元(不含个人承担部分),三是物化类公益性农技服务项目实施费 元,共计 元。
2、公益性服务的劳务费,按有关规定直达丙方帐户,每月拨付400元生活费,剩余的由甲、乙方在年终根据考核细则(见附件)考评后给予拨付或扣减,劳务报酬按考核总得分同比例获得,已拨付的经费在全年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3、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4、物化类农技服务项目实施费由乙方统一制定物化类农技服务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丙方组织实施,经甲、乙双方考核验收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直达丙方。其中设备、器材、技术资料及生产资料等由乙方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下达丙方。
三、权利和义务
1、甲、乙方负责为丙方提供协议内的服务费保障及服务平台,甲方负责协调市直部门与乡镇、村组工作关系,乙方负责组织统一政府采购提供相关物资、负责印制农业技术培训资料等。
2、甲、乙方有权监督、检查丙方开展公益性服务工作情况,并组织对丙方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
3、甲方将原农技站固定资产(附明细)无偿交给丙方使用,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维护。若损坏严重不能修复,则由乙方按使用年限折价后,丙方负责赔偿。
4、丙方在合同期内注意安全生产,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5、丙方要认真做好服务、培训工作等记录,以便甲、乙方考核。
6、丙方在履行协议义务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从事与协议约定相悖的其他经营活动。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2007年 月 日执行至2007年 月 日终结。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代表人(签字)
乙方: 洪湖市农业局 代表人(签字):
丙方: 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