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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16 15:1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吸纳外来资本,有效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市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所有市内外客商。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按投资规模分别给予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预以全额奖励。对固定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第1年至3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4年至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二)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四)企业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其增资部分产生收益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投资种养殖业及其加工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4年至5年按4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凡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财政按其实交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奖励。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七条  报建工业项目的规费,市级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须经行政许可的生产性项目,严格按市政府法制办编发的《行政许可项目手册》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市级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九条  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地价财政补贴,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外),按土地评估价60%收取。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按土地评估价的45%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配送10亩土地。
     第十一条  凡租用场地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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