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吸纳外来资本,有效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市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所有市内外客商。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按投资规模分别给予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预以全额奖励。对固定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第1年至3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4年至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二)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四)企业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其增资部分产生收益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投资种养殖业及其加工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4年至5年按4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凡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财政按其实交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奖励。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七条 报建工业项目的规费,市级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须经行政许可的生产性项目,严格按市政府法制办编发的《行政许可项目手册》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市级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九条 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地价财政补贴,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外),按土地评估价60%收取。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按土地评估价的45%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配送10亩土地。
第十一条 凡租用场地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可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