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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17 11:00: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和谐社会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重要战略位置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城乡间、省内外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服务、依法维权,完善管理、健全保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工作,努力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400万人以上、转移就业400万人以上,逐步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和科学管理的体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三)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平等竞争、高效便民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和制度,清理规范涉及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及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排斥农民工的行为,切实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四)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组织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综合系列服务。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驻外劳务工作机构,鼓励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在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承担农民工有序流动和维权服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驻外劳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分类指导。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逐步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示范县(市)、乡的创建活动,培育劳务品牌,并与输入地加强协作,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展有组织的输出,提供培训鉴定、转移就业、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骗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地要切实落实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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