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基本准入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取消人口登记的前置限制条件,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登记户口。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实有人口登记制度。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力争使户籍制度改革在近期内取得成效。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民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免费救治政策。要把农民工同住适龄儿童纳入当地一类疫苗免疫规划,实行免费接种。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禁止跨行政区域设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农民工宿舍。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食堂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别是山区、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大县,要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力度。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