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应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地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及支出范围,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全省农民工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农民工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纳入常规统计,并加强数据分析、信息发布。
(三十二)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道德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单位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动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和综合服务。文化部门要通过送戏、送书、送电影等形式,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各类文化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